
上海离婚律师解答: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配
1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、共同建造的房屋,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、建造的房屋,是夫妻共有房屋,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。
2、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、装修、原拆原建,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,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,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。
3、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;进行过扩建的,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
4、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: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,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;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,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,该房屋为共同所有
4、一方父母出资买房,不属夫妻共同财产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释(二)第二十二条规定,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,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,另有约定除外;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,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另有约定除外。
5、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,还有其他人的名字时,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,而是采取如下措施:
(1)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,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;
(2)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将案件中止审理,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,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,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。
2、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、装修、原拆原建,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,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,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。
3、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;进行过扩建的,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
4、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: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,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;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,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,该房屋为共同所有
4、一方父母出资买房,不属夫妻共同财产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释(二)第二十二条规定,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,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,另有约定除外;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,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,另有约定除外。
5、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,还有其他人的名字时,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,而是采取如下措施:
(1)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, 由当事人另案起诉;
(2)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将案件中止审理,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,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,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。
上一篇:判决离婚后房产怎么办
下一篇:房产过户给子女的方式有哪些?
热门文章
-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离婚时房产分割怎么处理
- 离婚后的财产执行:确保权益不打折
- 刚贷款买房,还没过户给首付,离婚房子怎么分
- 离婚房子赠与子女是不是可以要回,法律依据是
- 夫妻双方为父母购买的房屋属于赠与吗?
- 刚发现丈夫出轨要不要离婚?要不先等等?
- 婚前房产夫妻其中一方和亲属应该平均分割吗?
- 房产过户给子女的方式有哪些?
-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: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配
- 判决离婚后房产怎么办
- 关于离婚房子可以分给儿子吗
- 安置房离婚后有女方财产吗
- 领结婚证多久后买房算共同财产
- 结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办理房产证是夫妻共同财产
- 房子是婚前财产,离婚怎么分配
- 不离婚房产公证给一方有效吗
- 离婚时哪些房产不能进行分割?
- 夫妻房产分割的办法有哪些
-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离婚分割房产
- 按揭房产离婚该怎么分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