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离婚纠纷律师-协议离婚的条件是什么?

根据《民法典》和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,准予协议离婚登记需满足以下条件。首先,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,若一方要求离婚,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。其次,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,若对子女抚养、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、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,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不予受理。再者,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,以及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,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同样不予受理。
案例:小王和小李结婚多年,因性格不合,双方均认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,于是决定协议离婚。他们就子女抚养权、抚养费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都达成了一致意见,并且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也办理过合法的结婚登记。随后,他们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。
法律分析:在该案例中,小王和小李满足协议离婚的各项条件。他们自愿离婚,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有妥善处理,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办理过结婚登记,符合《民法典》和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中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。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,若确认情况属实,应准予他们离婚登记。
律师建议:夫妻双方在决定协议离婚前,务必充分沟通,确保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,而非因一时冲动。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,要进行全面、细致的考虑,避免日后产生纠纷。在起草离婚协议时,可咨询专业律师,确保协议内容合法、合理、全面,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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